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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禾案例|劳动仲裁中单位拿出了《离职承诺书》,为何仍然构成违法辞退

“因个人原因离职”与“被公司违法辞退”有何区别?

近日,由夏蕊律师团队于秋媛律师主办、顿志强助理协办的王某劳动纠纷一案经仲裁委裁决,顺利认定劳动关系并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万元!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入职某公司,签订有空白的劳动合同,今年因公司效益出现严重下滑,面临裁员。某天下班以后,公司主管给王某打电话,告知其不必再来公司上班;王某直接联系上级领导,领导以王某考勤率不合格为由,确认了公司将王某辞退的意见。

后王某委托我所于秋媛律师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拒不承认将王某辞退的事实,并拿出了王某签字的《离职承诺书》,其中明确载明了“因个人原因离职”。

值得庆幸的是,王某在委托我所以后,于律师第一时间指导王某进行了录音取证,录音中可以明确体现出王某是被公司辞退,而非本人自愿离职的事实情况。该录音形成的时间与王某不再提供劳动的时间相吻合,而公司提供的《离职承诺书》上的落款日期则是在10天以后。

最终,天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构成了违法辞退,应当支付王某2n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是双倍的标准。

因赔偿金成本较高,很多单位在面临裁员时会尽量规避。例如本案中,公司便在劳动者入职之初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契机”让劳动者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之后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又利用打电话这种“难留痕”的方式直接将劳动者辞退,可谓是用尽了心思。

因此作为劳动者,律师提醒,无论是在办理入职还是离职时,甚至是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都要谨慎签订相关文书,避免在无意间放弃或牺牲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面临公司辞退等举动,要注意留痕,如留好聊天记录、注意通话录音等,以便在法庭中更好的还原客观事实。

同时作为企业,律师也建议公司通过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来约束劳动者,采用合法途径精简人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如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减员。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被动结束劳动关系时,企业承担的一项法定帮助义务,其立法目的既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就业风险的缓冲,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律师简介

于秋媛律师

朗禾律所夏蕊团队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主要从事仲裁、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办案细致耐心,善于沟通,专业能力过硬。深获当事人好评。

夏蕊律师

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四级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婚家继承、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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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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