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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伤 case
朗禾律师事务所

朗禾案例|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期满单位不续签合同,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女士在2021年5月份入职天津某甲置业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房产销售。2023年4月份,王女士被该公司安排与天津某乙置业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没有变化。2024年4月,天津某乙置业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书面发函表示不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同意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王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找到了朗禾律师事务所,夏蕊律师团队的杨红月律师具体办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王女士的工作年限也就是经济补偿金中的n应如何认定?

代理过程:

乙公司一方律师当庭提出抗辩: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王女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王女士是2023年4月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仅1年,在甲公司的工作期限不应当计算在内;第三,王女士本身属于销售岗位,每个月取得高额佣金,高额部分足以弥补王女士的损失。第四,根据地产行业惯例,销售人员因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的均不支付相关费用。

杨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周年祝福、考勤app主页等证据并当庭提交,证明王女士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天津某甲置业公司与天津某乙置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非因王女士原因变更了劳动合同主体。同时,工资流水、工资条等可以证明虽地产销售属于高薪岗位,但工资及提成均属于王女士正常的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无法互相折抵。

判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从庭审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王女士于2021年5月入职天津某甲置业公司,后系被该公司安排与天津某乙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虽然不存在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变更等可承继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但王女士并非是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主体,故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另外,本案是乙公司以劳动关系期满为由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乙公司所称的“高额佣金”一说,根据工资流水确属于王女士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以此为标准另行计算。

最终,仲裁委裁决天津某乙置业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等合计四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遇到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应当将其在两家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主张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希望劳动者可以掌握更多基础法律常识,主动提出经济补偿金诉求,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夏蕊律师

朗禾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婚家继承、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

杨红月律师

朗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工作五年以上,主要从事仲裁、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纠纷,深获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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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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