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张晓冬律师团队刘毅博律师主办的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在朗禾律师不懈的努力之下,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12万余元赔偿款,当事人对刘毅博律师表达了高度的感谢和认可!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付女士在工厂正常工作时,因意外导致左手被机器压伤,伤势严重。这本应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给予妥善赔偿的情形,然而,单位却未积极申报工伤,也一直对付女士的合法诉求拖延不答复,导致付女士决定维权时已超过了工伤申报的期间。为了维护付女士的合法权益,张晓冬律师团队挺身而出,决定为其讨回公道。
办理过程:
刘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帮助当事人系统整理了受伤过程的全部文件以及受伤情况,积极寻求救助途径及法律依据,在用人单位拒绝按照标准赔偿时,果断采取法律手段。
为了维护付女士的合法权益,刘律师与付女士先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在认定驳回后及时进行了诉讼工作。通过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刘律师提出的合法诉求。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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