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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禾案例|被砸伤,委托朗禾律师起诉,成功获赔16.6万余元

近日,由夏蕊律师团队江伍平律师主办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终审胜诉判决,赔偿金额高达16.6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份,某废弃物管理中心在某垃圾站处理垃圾的过程中,由于垃圾处理车的液压杆出现故障,垃圾车中的垃圾铲掉落砸伤许先生,造成许先生左腓骨小头骨折、右侧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右眼挫伤、右眼睑裂伤等损伤。该废弃物管理中心仅为许先生垫付医疗费约一万元,许先生自己支付医疗8千余元。之后,该废弃物管理中心拒绝对许先生进行后续赔偿,无奈之下许先生委托朗禾律所代为诉讼。

对方抗辩

该废弃物管理中心认为,许先生是给某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且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以某街道办事处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另外,许先生本人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废该弃物管理中心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及结果

江律师提出,许先生在本次受伤中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庭审中,应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许先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后该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许先生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一审法院认为,该废弃物管理中心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垃圾铲掉落砸伤许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与实际侵权人废弃物管理中心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街道办事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废弃物管理中心追偿。许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减轻废弃物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的责任。

最终,结合鉴定意见、许先生的工作情况、被抚养人情况等,一审法院判决该废弃物管理中心赔偿许先生16.6万余元。

该弃物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先生继续委托朗禾律所代理二审应诉,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许先生因废弃物管理中心在处理垃圾时垃圾处理车的液压杆出现故障导致受伤,应当认定废弃物管理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废弃物管理中心虽主张街道办事处与许先生本人对其受伤的结果均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抗辩不应被支持。

受伤时许先生与街道办事处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实施侵权行为的废弃物管理中心与接受劳务的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街道办事处应就废弃物管理中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废弃物管理中心追偿。

律师简介

江伍平律师

朗禾律所资深主办律师,执业十年以上,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千余件,诉讼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及人身损害类纠纷。

夏蕊主管律师

朗禾律所主管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婚家继承、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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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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